黑龙江鸡西河边发现AWM狙击枪枪支和5发子弹完好

6月10日,黑龙江鸡西警方接到报警称,在村头桥头下发现一条长枪。警方立即出动警力,带着爆炸搜狗赶到现场,发现枪是一支“AWM狙击枪”。随后,在离发现枪的地方15米外的草丛中发现了5发子弹,枪支和子弹完好无损。目前,所有物品已移交当地公安大队处置。

12月15日,厦门李安龙案在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审判持续了三天,但法庭上没有判决。

事情是这样的:2012年,李安龙在海外网上买了一个钥匙扣挂件,是一个口袋版的“左轮手枪”,长度为4厘米(以下简称“枪钥匙扣”)。第二年,他委托他人复制生产枪式钥匙扣,在朋友圈和网店销售。

随后,经鉴定,李安龙的枪钥匙扣是一种以火药为动力的非军用枪支,枪口比动能超过1.8焦耳/平方厘米(这是国内鉴定枪型物体是否属于枪支的标准,凡此数值及以上的都属于枪支)。

随后,委托制造商和代理商也被逮捕。2019年4月3日,李安龙等人因“非法制造、买卖、邮寄枪支”被鞍山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2018年,这一事件在社会上引发了关于枪支鉴定标准的热议,舆论普遍认为国内鉴定标准过低。然而,这种讨论在被其他热点覆盖后很快消失了。事实上,这样的案例和由此产生的“标准”讨论已经举行了不止一次。

据新京报报道,李安龙从小就是机械迷,大学时主修机械工程。结婚后,我开了一家淘宝店卖流程模型。2012年买了枪钥匙扣后,觉得会有市场,就委托别人复制。

李安龙卖的仿真枪钥匙扣长4厘米,重约20克。但“麻雀虽小,设施齐全”,枪钥匙扣完全是按照“左轮”的形状和结构制作的,包括扳机、枪管、转轮(可以打开装子弹)等。

李安龙的妻子说,丈夫曾说过钥匙扣可以加载和启动,但他从未演示过。在供述中,李安龙承认,有时“落枪”中的火药被取出,为卖家制成子弹。弹丸直径1.8毫米,比普通米粒小。

这个钥匙扣,李安龙,在朋友圈和淘宝店卖200元左右。因其造型特殊,厦门警方于2015年8月对其进行了检查。然而,检查后,没有处罚,销售也没有被禁止。

2018年,辽宁鞍山警方在网上发现枪支信息,在抓获相关嫌疑人后,在聊天记录中发现了单把枪钥匙扣的交易信息。随后,警方根据这一线索逮捕了李安龙。

在李安龙的认知里,钥匙扣就是玩具。他看不懂这个“小东西”的半个食指长,怎么可能是枪呢?庭审中,辩护律师还因钥匙圈过小——枪管膛径只有2毫米,“枪身”长度只有4厘米,弹丸只有1.8毫米,对鉴定结果表示怀疑,要求重新鉴定,但在法庭上不被允许。

据《中国青年报》报道,李安龙的妻子收到了一段网友发给她的枪式钥匙扣射击测试视频。视频中,钥匙链近距离向鸡蛋壳射击。结果,蛋皮只动了几厘米就没破。

此外,新京报报道,钥匙扣的弹孔被挡板封住。“还有用螺丝固定在枪身上的实心鼓。如果你想装满子弹,你需要卸下螺丝,拆开钥匙链,取出实心鼓。”

2014年7月,刚满18岁的四川小男孩刘大伟花了3万多元在网上从台湾省购买了24支仿真枪。他是军事迷。他买枪和朋友玩真人CS,顺便收藏。货物到达泉州后,被石狮海关缉私分局查获。经公安部门鉴定,24条仿纹被鉴定为枪支。随后,刘大伟被逮捕。

2015年4月30日,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走私武器罪判处刘大伟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重判的原因是“走私犯”人数高达20人,“特别严重”。

刘大伟不服判决,向福建省高院提起上诉,但高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之后,律师向福建省高级法院提出上诉。2018年12月25日,福建省高院仍认定走私武器罪成立,但刑期改为7年3个月。

2016年10月12日,51岁的天津女子赵春华被警方带走。警方“缴获”了9支用于气球射击的塑料枪和子弹,随后确定其中6支为压缩气体供能、能正常射击的枪支。赵春华的女儿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说:“我们以为这是一把玩具枪,这被认定为一把枪,我们想都不敢想。”

赵春华拒绝接受,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认定犯罪,但将三年零六个月的刑期改为三年监禁,缓刑三年。

大多数人从影视剧中知道枪,认为它是一种会造成伤亡的军事武器。子弹会出血或破皮是人们对枪的基本认知。但从目前涉枪案件来看,“枪”的概念早已超出了大众的理解。

根据我国《枪支管理法》的定义,枪支是“以火药或者压缩气体为动力,使用管状器具发射金属弹丸或者其他物质,足以致人伤亡或者丧失知觉的各种枪支。”

也就是说,一个东西只要满足了动力、发射器具、弹丸和“杀伤力”这四个特征,就可以算是枪。四个特征中,前三个特征清晰、物理,识别起来并不困难,但第四个特征只是一个笼统的表述,并不具体,因此存在歧义。

因为人体不同部位的战斗能力不同,造成人员伤亡和意识丧失的可能性也不同。击打手臂等肌肉和击打额头或眼睛的损伤程度是有区别的。

由于《枪支管理法》对枪支伤害的定义不明确,公安部于2007年发布了《枪支伤害法医学鉴定规范》。很明显,非标枪的枪口比动能大于等于1.8焦耳/平方厘米,这是公共安全的行业标准。

2010年《公安机关涉枪涉弹绩效考核规定》出台,明确当发射的弹丸枪口比动能大于等于1.8焦耳/平方厘米时,均认定为枪支。但从本质上来说,这个规定只是一个部门的工作规定,并不是法律或法规。

1.8焦耳每平方厘米是什么概念?“焦耳”是物体运动时产生的能量单位,每平方厘米1.8焦耳是运动物体在一平方厘米接触面上产生的动能。这个值的动能低于体育比赛中羽毛球和乒乓球的动能。夸张的说,高速运动中的羽毛球、乒乓球可能比国家规定的“枪”发射的子弹威力更大。

为什么标准这么低?《枪支鉴定标准》主要起草人季峻认为,1.8焦耳/平方厘米的标准主要是根据枪支对人体最薄弱器官——眼睛的伤害程度。

他们以猪为实验对象,在10-20厘米的距离内,用直径0.6厘米、重量0.9克的气枪和钢球射击猪的眼睛,得出当枪口比动能大于等于1.8焦耳/厘米时,眼睛会受伤的结论。之后,公安部将这一数据设定为枪伤威力的鉴定标准。

本标准制定前,公安机关适用2001年颁布的《公安机关涉枪涉弹人员绩效考核规定》。这种鉴别枪支是否为枪支的标准方法是“干松板射击度”(将枪口放置在距离干松板1m处,厚度为25.4mm,当弹头穿透松板时,可认为足以致人死亡;或者子弹卡在松木板上,可以认为足以造成人体伤害。)这样枪口比动能的临界点是每平方厘米16焦耳。

这个值只是弹丸能穿透皮肤的最低值,能造成轻伤。与2001年的标准相比,现在适用于1.8焦耳/平方厘米,几乎下降了十分之九。这无限扩大了枪支犯罪的认定范围。据研究人员统计,新鉴定标准实施后,国内涉枪案件数量增长了4.6倍(截至2016年底)。

(1.8J/cm临界值的计算过程在《季峻、张笑君、宋丽发射的钢球气枪及弹丸的检验与鉴定》一文中有描述)。

在世界范围内,我国枪支管制的严厉程度仅次于日本,最低标准为3.47 J/cm2,最高为法国的70.77 J/cm2。

军事专家朱在评论案时曾指出,任何造成眼部生命损害的事故,都超过公安部规定的每平方厘米1.8焦耳的标准。还有人认为这种能量的枪根本无法有效瞄准,被瞄准人员在10-20厘米这么近的距离也能做出反应,所以这种枪基本无害。

八九十年代的孩子大多都有过玩玩具枪的经历。现在,所有的玩具枪都属于枪支的范围,使用、持有玩具枪也是违法的(《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这也是为什么,目前在玩具市场上很难看到BB玩玩具枪,但大多数都不会发射子弹或者只能发射“软子弹”。

在刑法中,自然犯和法定犯是有区别的。自然是指违反公序良俗,侵害传统道德的犯罪行为,如杀人、强奸、抢劫等。法定犯是指单纯违反现有法律规范但不违反社会公德的犯罪分子。

现实生活中,自然犯的违法行为很容易被公众认可,而法定犯的违法性由于专业性较强,很难被普通人认可,容易导致对违法性的错误认识。

大部分涉及普通人的涉枪案件,基本上都是合法犯罪者。因为我国目前的文件使用枪口动能比作为区分枪支是否属于枪支的专业术语。这使得大多数人难以把握这一标准的确切含义,缺乏判断枪支枪口比动能是否符合要求的能力和技术。

而且在实际情况中,政府部门对枪支生产的监管力度较弱,经常出现枪支超标的情况,消费者很难注意到这个问题。

因为普通消费者不可能买到玩具枪后再拿到鉴定部门确认是否符合标准,所以很多人总会有“这是枪吗?”当他们因涉枪犯罪被捕时。这违法吗?"

枪支鉴定标准过低可能是一个问题,但在这一标准尚未修订的现实下,当务之急不是以重罚“以身作则”,而是尽可能向社会大众普及枪支鉴定和普法标准。

这种不符合大众常识的评判标准,如果没有足够合理的普法宣传,而只是严厉的惩罚,就会带来更多的非议和阴谋论。

不少法律学者也指出,在现行标准无法改变的情况下,司法机关在审理涉枪案件时,不应仅将枪支数量及其是否“超标”作为量刑标准,而应更多地考虑行为人是否有犯罪意图,是否造成了较大的社会危害。像杨大伟、赵春华,既不是故意的,也不是对社会有害,没必要大惊小怪。

中国是世界上枪支管制最严格的国家之一。当然,这是基于我们的国情。维护社会秩序没有错,但出台一个标准要经得起各方质疑和现实的检验,而不是为了一些便利,搞一刀切。

1.8 J/cm2标准的发布主要是基于当时即将举办的2008年奥运会的安全考虑。但是,经过十几年涉及普通涉枪人员的热案,1.8焦耳/平方厘米的标准是否合理,可能还需要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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